(2014)关于张某香与怀远县某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意见

作者:vants 发布于:2018-1-11 12:58 Thursday 分类:代理词写作每年都有进步

关于张某香与怀远县某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认定案件的法律意见

怀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志宏代理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通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代理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单位参考。

一、本案中,张某香系因工死亡,事实清楚

张某香系魏某四聘用的货车司机,而魏某四系挂靠在怀远县某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龙公司)名下对外经营。

2014994时许,张某香驾驶皖C5XX30、皖C5XX0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仪征市308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8Km+700m路段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同时导致案涉两车及货物受损。显然,张树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以上事实,有仪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仪公交认字[2014]S09XX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的(2014)仪少民初字第0XX3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张某香系因工死亡,事实十分清楚。

二、本案中,张某香因工死亡,应当由被挂靠单位即某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挂靠人魏某四是自然人,受伤害者张某香是魏某四聘用的司机。依据前引司法解释,张某香因工死亡,应当由被挂靠单位即某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即是认定被挂靠单位为“用人单位”

法释〔20149号确认在挂靠关系中,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全部条文,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只有一个,即“用人单位”。那么,显而易见,法释〔20149号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身份。

四、贵局认定张某香死亡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

前已述及,法释〔20149号已经明确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为用人单位。而且,早在2006年,便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号批复《关于车辆挂靠在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请示》,也明确答复可以认定为工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贵局认定张某香死亡为工伤,由被挂靠单位某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能够得到法律和相关单位的支持。

五、贵局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属于工伤

1. 从法律角度讲,贵局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属于工伤

(1) 法释〔20149号确认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实践中,确认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只能通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这一唯一的途径完成。本案中,张某香的死亡完全符合法释〔20149号中规定的情形,贵局应当确认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认定张某香的死亡为工伤。

(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06]行他字第17号批复,早已确认类似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贵局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为工伤。

(3) 法释〔20149号相当于确认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的“用人单位”身份。受伤害职工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即便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也可以理解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拟制的劳动关系。为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家属获得经济补偿,贵局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为工伤。

(4) 法释〔20149号制定的依据之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二者之间不会矛盾。且法释〔20149号生效在后,即便认为二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认定工伤是否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应当优先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认定张某香的死亡为工伤。

2. 从情理角度讲,贵局也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属于工伤

挂靠关系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为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实际上只能够通过工伤途径获得救济。就本案而言,贵局直接认定为工伤,无任何后顾之忧。若贵局囿于经验等原因,不予认定工伤,或者是要求申请人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都是对张某香家人的二次伤害。申请人拖不起,也耗不起。基于对死者家属的关爱,基于和谐中国梦,贵局应当认定张某香的死亡属于工伤。

综上所述,贵局应当认定张树香的死亡属于工伤。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采纳为盼!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张志宏 律师

                                                    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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