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吗?辩啊!谁说债权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vants 发布于:2022-7-5 17:14 Tuesday 分类:我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件公司决议纠纷案,被告。原告起诉要求确认2012年的一项公司决议不成立,笔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毫不意外地,原告律师反驳称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因为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是什么新鲜观点了,身边持此观点的大有人在,几乎成了共识。但支持的人多就一定对么?我不这样认为。

探讨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下何谓诉讼时效。何谓诉讼时效呢?简单来说就是官司要及时打,过期再打法院不会判你赢。严谨一点说,诉讼时效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对其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大家常常提到的“三年”便出自于此。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呢?我想最主要的还是鼓励大家早日行使自己的权利吧,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毕竟权利都是争取来的,你老是不主张,就当你放弃啦;毕竟翻旧账惹人厌,大家都不喜欢;毕竟时过境迁,真相往往难以查明;毕竟法律多变,判决起来也挺麻烦;毕竟拖延不是啥好习惯,建议大家该起诉时早起诉。

言归正传,是否诉讼时效的规定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呢?绝对不是。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一、从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最基本的法律条文来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均以三年为限,而民事权利显然不仅仅是债权,民事权利还包括物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的内涵远大于债权,债权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从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通过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反向推导即可得出: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请求返还财产显然属于物权请求权,此足以推翻“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之观点。另外,从第(四项)之用词“其他请求权”而非其他债权请求权,也可看出诉讼时效是否适用,是就请求权进行分析,而非局限于债权请求权。

三、若果真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大可以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事实并非如此。

综上,“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之观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明显相悖,不能成立。

令人惊奇的是,许多法律界人士包括身边很多同事都一直相信“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实际上笔者曾经也是如此认为)。究其原因可能是“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观点出自一些学者大咖,且相当深入人心。

但学者观点不能取代法律规定,学者观点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说明学者观点没有被立法者采纳,不论该学者如何著名,其观点在司法过程中也不能采用。

至于原告律师主张“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原告律师对于该条款的理解显然是超出了条款的字面含义,“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显然不等于“当事人不可以对非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通过简单的集合知识便可理解,在此不作赘述。

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律师更得独立思考,不迷信权威。唯有如此,才可能于无望处见希望,在绝境处得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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