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即合理但未必正确:原告委托的律师未到庭,依法不能按撤诉处理

作者:vants 发布于:2022-7-12 15:59 Tuesday 分类:每个人都该了解的法律常识


闲刷朋友圈,看见朋友开心于二审开庭时,上诉人未到庭,便要求法官按撤回上诉处理。朋友很可能如愿,却引出一个问题:经法院传票传唤,开庭时上诉人未到庭的,法院是否必须按撤回上诉处理?或者一定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按撤回上诉处理,意味着上诉人丧失了仅有一次的上诉机会,这比一审程序中的按撤诉处理,后果严重的多(一审按撤诉处理,原告还可以重新起诉,损失的不过是些诉讼费)。以此推断,上诉人经传唤未到庭的,法院不会是必须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程序起到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之作用,二审法院应当知错就改,以此推断,并非一定可以按撤回上诉处理。

千推万断,不如搜法条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可见,即便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也可能继续审理;特定情形下,必须继续审理。前述推断基本正确。

上面说的是二审程序,下面再看一审程序。很多人之所以认为二审上诉人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是因其认为一审中原告方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但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仅是“可以”而已。只不过实践中法院遇到这种情况,几乎一律按撤诉处理(按撤诉处理,法官省事),从而导致很多律师尤其是执业时间长一点的律师形成了固有印象,误把“可以”当“应当”。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拒不到庭”,而非原告方无人到庭。意味着法院按撤诉处理并不是那么理所当然,并非一定正确。

比如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了律师,法院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律师因为业务繁忙,忘记了开庭时间,没去开庭。原告因为委托了律师,也没去开庭。这种情形,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么?

法院常常就按撤诉处理了。可是这是原告律师的锅啊,原告有什么错?说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岂不冤枉? 当然了,这种情况,法院即便错,律师也不会去争辩。原告律师会着手重新起诉,并尽量不让委托人发觉以致心生不满;被告律师则乐得清闲。

俗话说存在即合理,但合理未必正确。为了真理,我们应敢于质疑。

 

    后话:按撤诉处理条款也该与时俱进,适当修改了。何必强调“拒不到庭”呢?未到庭不就好了。何必强调“原告”呢?现在打官司委托律师已是常态。所以,不妨修改一下法条,改成:原告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均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标签: 张志宏律师 合肥律师 律蚂蚁 税务律师 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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